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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事例245号:杨某城请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错实行补偿案
发表时间: 2025-02-02 06:17:49 发布者:欧宝娱乐手机版下载安装-船舶漆
人民法院根据股权挂号对被实行人名下的股票等产业采纳实行办法,隐名股东等实践权力人以其在人民法院采纳实行办法并实行完毕后获得的确权判定为根据请求国家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对数名请求实行人的实行请求立案受理,在实行过程中根据轮候查封,对被实行人江苏某力出资开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力公司)名下的案涉股票采纳了实行办法,并于2014年9月实行完毕。
2014年12月11日,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定,承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杨某城一切等。杨某城以收效判定已承认其权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述实行行为过错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补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苏03法赔1号决议:驳回杨某城的国家补偿请求。杨某城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苏委赔10号国家补偿决议:保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法赔1号决议。杨某城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述。最高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最高法委赔监95号决议:驳回杨某城的申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的实行等办法是否归于过错实行,是否损害了杨某城的产业权。
首要,人民法院根据股权挂号对被实行人名下的股票等产业采纳实行办法不归于过错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批改)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则:“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律文书承认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住、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责任部分的产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规则:“对案外人的贰言,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范判别其是否系权力人:......(四)股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挂号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的信息判别......”根据上述规则,案涉股票挂号在被实行人江苏某力公司名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股权挂号的权力外观采纳保全、实行等办法,没有违背法律规则。被实行人江苏某力公司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责任,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查封的股票采纳实行办法,实行行为于法有据。
其次,杨某城与江苏某力公司签定股权代持合同,该股权代持合同仅对签约两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能,关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挂号方具有公示公信力,即该合同效能不及于外部第三人。杨某城的股权承认之诉承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其一切,后未能得到实行,其可以终究靠民事诉讼程序向江苏某力公司建议权力,寻求救助;但其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行为侵略其一切权为由建议法院过错实行,没有法律根据。
再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股票进行保全均在杨某城确权案子保全之前,且对案涉股票进行变卖均发生在2014年9月前,而杨某城获得(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定是在2014年12月,即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卖处置实行行为完毕之后。杨某城不能以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住和变卖处置之后获得的(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定对立法院的实行办法,也不能以此作为建议国家补偿权力的根据。
综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的实行等办法并非实行过错,没有损害杨某城的产业权,依法不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2年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法释〔2015〕10号,2020年批改)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