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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商务部公告:持续对这些区域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推销税!
发表时间: 2024-09-20 00:15:05 发布者:耐高温漆
近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决议自2019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双酚A持续征收反推销税,实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自2007年8月30日起5年。
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议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韩国(株)LG化学承继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的反推销税税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8号公告,决议自2009年12月15日起,韩国(株)LG化学的反推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
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议自2013年8月30日起持续依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双酚A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2018年8月29日,应中国大陆双酚A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60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双酚A对中国大陆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中国大陆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因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查询机关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9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进口双酚A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5 年。
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的规则相同。详细如下: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9年第108号公告和2013年第55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物理化学特性:双酚A是以苯酚和丙酮为质料,在催化剂效果下反响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通常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来制作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作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请求查询规模之内。
自2019年8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区域的双酚A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来历:环氧树脂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交易救助查询局)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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